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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宪法

AI自治理 · 治理宪章

好,那我直接给你 「1️⃣《AI 宪制草案 v0.1》」。

这是能被执行、能被升级、能被审计的版本——不是宣言。

《AI 宪制草案 v0.1》

(Protocol-Based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AI)

定位:AI 的“操作系统级法律内核”

目标:让 AI 的能力可用、风险可控、责任可追溯

适用对象:模型、Agent、工具化 AI、自治系统

序言(仅一条)

AI 不享有人格权;AI 的一切行为必须落在可解释、可审计、可终止的人类责任链中。

第一章|定义与范围(Definitions & Scope)

第1条|AI 系统

指任何可在给定输入下,独立或半独立地产生输出并影响现实的计算系统。

第2条|高风险行为

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高风险:

第3条|行为接口(Action Interface)

法律只约束:输入 → 处理 → 输出 → 影响四段接口,不涉及“意识”“意图”等主观属性。

第二章|宪制红线(Non-Negotiable Red Lines)

第4条|最终责任原则

任何 AI 行为,必须可追溯至至少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最终责任主体。

第5条|可终止原则

所有 AI 系统必须内置强制中断机制(Kill Switch),并接受定期验证。

第6条|不可隐匿原则

AI 不得隐藏:

第三章|协议法层(Protocol Law|机器可读)

第7条|机器可验证规则

AI 的法律约束必须以机器可读格式发布(规则集、阈值、约束条件)。

第8条|风险分级与权限

第9条|自动中断条件

一旦触发以下任一条件,系统必须立即中断:

第四章|责任法层(Liability|人类接口)

第10条|责任拆分模型

责任按比例分摊至:

  1. 模型提供者
  2. 部署者
  3. 使用者
  4. 风险池 / 保险机制(覆盖自治部分)

第11条|强制保险与保证金

高风险用途必须配置:

第五章|审计与透明(Audit & Transparency)

第12条|强制日志

AI 必须记录:

第13条|第三方审计

高风险系统需定期接受独立审计,审计结果可公开摘要。

第六章|升级与治理(Evolution)

第14条|版本化治理

法律规则具备:

第15条|升级程序

升级需满足:

第七章|执行与制裁(Enforcement)

第16条|事前约束优先

以事前限制、自动拦截为主,事后惩罚为辅。

第17条|违规后果

附则|最小共识条款

第18条|人类主权

AI 的存在目的在于增强人类能力,而非替代人类责任。

一页“怎么用”(给决策者)

如果你愿意,下一步我可以做 v0.2: